商会规章
东莞市湖北商会《行规行约》
东莞市湖北商会
《行规行约》
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协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,共同做大做强企业,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,规范行业内经营行为,协调商会内外关系,推进信息共享,促进技术交流,共同拓展市场,规范行业管理,净化竞争环境,整合资源配置,提高经济效益,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成长,努力为东莞、湖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,特制定东莞市湖北商会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条 本规约是建立企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商会会员单位经营行为,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条 东莞市湖北商会理事会负责行业规约的监督、检查。会员企业必须认真自觉遵守。
第三条 商会行业道德是文明经商、礼貌待客;尊重知识,爱护人才;科学管理、文明生产;公平交易、讲究诚信;团结协作、共谋发展。任何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“东莞市湖北商会”字样注册公司。
第四条 会员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劳动用工保护措施,不得互相挖人才(包括职工),企业之间人员调济必须协商一致,在给予合理补偿后,方可调济。对擅自跳槽的技术人员和员工,企业报商会备案,予以公布,其他会员企业不得录用。对擅自录用商会会员企业人员的商会成员严厉处罚。
第五条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,规范市场竞争秩序。商会内实行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竞争/拉动内需原则,违反本条的,按规定严厉处罚。商会牵头根据多数会员的要求,按供给方的指导价格及保护价格,杜绝价格欺诈。商会会员不得向外界透漏商会指导价格及保护价,不得透漏客户的商业机密。违反本条的,按规定严厉处罚。
第六条 共同开展市场宣传。筹措专项资金开展自我形象宣传。宣传方案经商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。
第七条 商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、信息发布等服务,达到资源共享。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人员联系协调,为商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。鼓励商会会员企业规范经营行为,商会将与之签订长期合作协议,并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八条 坚决保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,当会员企业在生产、经营、对外贸易活动中,受到权益侵犯,由商会出面协调处理,并依法参与维权诉讼。
第九条 对会员企业有违规违约行为的,商会及时组织调查了解,提出处理意见,报商会理事会裁定。理事会根据其性质,一是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;二是赔偿损失;三是扣除违约保证金;四是对屡教不改的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和网上公布及新闻媒体曝光,并取消会员资格,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(生产、经营)执照等处罚,涉及违法行为的,依法起诉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
第十条 本规约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本规约解释权归东莞市湖北商会理事会,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,以国家政府法规为准。
东莞市湖北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