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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会规章

东莞市湖北商会《诚信自律行为准则》

发布日期:2021-11-15 21:33:57 浏览量:265

东莞市湖北商会

工作人员诚信自律行为准则


条  学会必须自觉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,不得隐瞒;

第二条  学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据实披露有关重要信 息,接受社会监督,不得对外公布虚假信息;

第三条  学会应当如实填制会计凭证,登记会计账薄,编制财务报告, 不得编造假账;

第四条  学会应当信守承诺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,不得随意毁约;

第五条  学会应严守财经纪律,不得抽逃注册资金;

第六条  学会应严格管理自有资产,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

第七条  学会应按规定管理使用法人登记证书、印章和银行账户,不得出租、出借和转让;

第八条  学会应当按规定建立财务档案,妥善保管财务凭证,不得擅自销毁;

第九条  学会应按规定合理使用财务凭证和各类票据,不得乱用;

第十条  学会应按规定向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,不得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东莞市湖北商会

2015年9月1日